我公司担保的某企业,因经营困难,致使流动资金紧张,担保借款已欠息三余月。6月30日,按照合作金融机构要求,我公司对该企业所欠利息15.5万元和应分期还款的10万元本金进行代偿。
代偿后,公司领导高度重视,立即于7月1日对该企业的追偿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。一是向该企业和反担保企业及个人发放《律师函》,明确要求该企业偿还我公司代偿款的期限;二是商讨逾期未偿还代偿款将要采取的措施;三是约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,要求对此事引起重视,同时对未按《律师函》履行相关义务将产生的后果进行告知。
通过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催收,我公司已于7月9日上午全额收回了对该企业的代偿款25.5万元。